2007年1月13日星期六

我们需要色情


中国先后宣判了两起因网络色情犯罪的案子。我留意了一下网民的评论,没有仔细统计,保守估计,至少有70%以上的人认为这种判决比较荒唐。从法理上讲,犯罪的定义首先是对他人或集体、国家造成侵犯和伤害的行为,比如人身安全和财产。我国刑法第13条这么规定:“一切危害国家主权、领土完整和安全,分裂国家、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,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,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,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,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,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,都是犯罪,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”

那么,传播色情物品是否构成犯罪呢?如果按照我国刑法量刑标准来看,传播色情只能属于“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”,因为它既没有侵犯国家主权也没有侵犯别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,但是它是否危害社会?它对社会危害有多大?我至今没看到这样的数据。你传给我一张色情图片或看了一段色情视频,我就会上街上强奸妇女?似乎有点夸张,多数人看了色情内容的东西顶多跑到洗手间手淫一下而已(这也算不上“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”),这也是《色情消费启示录》谈论的主要话题。如果我们能得出一个消费色情和强奸罪有因果关系的数据,那么,制作、贩卖、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就有依有据了,但是如果没有,单凭想象和理所当然地认为,就有点太牵强了,这既不尊重公民人身权,也不尊重法律本身的严肃性。还有,一些性用具其实能起到的作用跟色情物品没什么差别,如果有个男子认为,总用充气娃娃不过瘾,上街去强奸妇女,是不是也该禁止性用品和生产厂家?还有一些催情药,这可比淫秽物品厉害多了,吃上、用上立马见效,如果有人不想挠墙,想去强奸,那么这种药品是否也改禁止?如果这样的话,为什么性用具或性爱辅助药品就可以越过法律呢?你会说,有什么证据能证明用了这些东西他们就去犯罪?对,那有什么证据证明看了色情图片和毛片之后就会犯罪?你说如果有名男子看了《满城尽带黄金甲》之后就去强奸,是不是该把张导给抓起来呢?早晚有一天,我们会觉得这个“传播淫秽物品罪”会像投机倒把罪一样变成中国法律上的荒唐定罪了。毕竟,法律总是滞后的,总是要变化的。可怜的是那个被判刑20年的家伙,赶上了这么一个和谐年代。

消费色情到底对谁能产生危害呢?《色情消费启示录》里面已经有答案了:对自己。大多数人看完色情内容的东西都会打手枪。至于犯罪的记录作者没有去做这个调查,大概也没什么调查价值。事实上,我也相信,现在的中国人,也没几个人看完色情录像之后去强奸妇女,而且我也相信,大约有80%的男性,上网都会去看过色情网站。如果按照咱们国家的刑法推定,中国的强奸罪发生率应该提高,但事实正好相反,中国的强奸罪发案率每年都在降低,可见跟消费色情没关系,传播淫秽物品罪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。

人们为什么会消费色情?这话一说就扯远了,好像人类能用语言表达的那一天开始,或者说从亚当和夏娃用苹果电脑上网浏览色情网站之后,就开始有色情了。这是人类挥之不去的一部分。你什么时候看见几只狗在一起商量如何杜绝色情。但是,消费色情和性犯罪没什么必然联系。恩格斯说,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是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。当然,消费色情本身更没什么了。

我一直觉得,人都该有点色情心理,这样的人才正常。但是如何表现,则要适当掌握,不分场合和程度表现出色情的一面,有些不妥。你不能像中国移动或某些SP一样,天天雇一些写手编一些低级的黄段子,其实在中国最该抓的正是这些单位而不是那个判20年的家伙。

那么,我们在对待色情消费这个问题上,为什么总是自相矛盾?其实最根源的问题就是,我们没有分级制度。中国法律在定罪时考虑到的是保护青少年的心理健康,但你不能为了保护青少年就不顾成年人。不分级,这个问题永远就解决不了。如果分级,你看新浪还敢不敢搞网络污染,你越界就处理你,这样就科学多了。

正是由于没有分级制度,你现在就很难给一些时尚杂志、众多网站的色情或情色内容作出界定,所以,笨拙的法律反而让色情的东西更加泛滥,法律看上去很严厉,但是总打不到正地方。但是,如果你分级了,就证明它的合法存在,这样的话,妓院是不是该合法存在?色情电影该不该合法存在?牵一发动全身,所以只好闭着眼睛胡来。一方面,广电总急对“第三者”题材挥动砍刀,一方面让一堆乳房全线上映,很多荒诞的现象出现,是因为我们政府机构在某个环节上都是荒诞派导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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